近日,江苏民警走访时,偶然听到酒店前台聊起了2名“神秘的客人”,在当地先后换了6家宾馆,且每次退房时都留有150-200元的高额话单。民警察觉事有蹊跷,追踪研判发现他们再次更换了住所,便赶到现场调查。面对民警,2人狡辩称自己是宾馆“试睡员”,更换住所是“工作需要”。
然而,民警在他们的房间里发现了一对网线、网卡和黑色匣子。经技侦部门鉴定,嫌疑人携带的是VOIP接入器。此时,嫌疑人张某才承认,自己是电诈集团的帮手,负责架设设备帮助接通电话。目前,2人已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采取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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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法律依据
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
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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